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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服务市场将向社会资本开放--中国国情网
2012-05-07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看法稿)》看法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加快推动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干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看法稿)》。

  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看法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公布地址: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和北京日报(2月9日)

  征求时间:2012年2月9日至2月15日。

  看法建议提交方法:

  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邮编:100743)。

  邮件:jianyi@beijing.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看法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的看法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方案精力,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订本政策。

  一、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许可社会资本在北京市举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进步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北京市须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部署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行;当涌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正竞争的方法肯定举行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撑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勉励政策。勉励社会资本举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勉励社会资本在北京市功效拓展区、发展新区和远郊区县举行医疗机构;勉励社会资本举行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勉励社会资本举行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勉励社会资本捐资举行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撑社会资本参与北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撑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情势,参与北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组改制要依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自愿解除聘请合同关系的正式事业编制人员,依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可在改制医疗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扣除或在改制专项资金中支付。政府相干部门要在严厉执行国有资产处理监督管理相干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组改制供给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部署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法用地,也可以按协定出让或租赁的方法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法用地,经领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定出让方法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变用处。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撑。社会资本举行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软弱地区举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撑。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法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施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统一的审批尺度。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供给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增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置服务的方法予以补偿;供给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给的医疗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供给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给的特需医疗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社会办医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供给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历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良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提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造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期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肯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控制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干政策。勉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许可北京市政府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规定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期待遇。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该部署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遇。符合名老中医资质尺度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干支撑政策。

  十二、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勉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合)的诊疗技术及产品。勉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兼顾资金支撑范围。经审核属于医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和拥有高新技术医疗机构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土地供给和政府土地收益的优惠政策。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干基本建设、症结设备购买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撑。勉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干优惠政策。勉励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勉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勉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晋升管理水温和服务才能。勉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供给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撑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品牌发展战略,尽力培养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

  十四、增强与改良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用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供给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后,非营利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干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增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诱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涌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干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法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义务。增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增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该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许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现状补办的方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将经审计评估后的资产捐赠给北京市其它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或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理资产不得私分,应予以捐赠,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树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尺度、药品价格等基本领项,接收社会监督。支撑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加强社会义务意识,进步社会办医疗机构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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