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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座法院审理相似案情案件判决结果相反--中国国情网
2011-09-01

  两案件均通过捏造土地证等方法骗款 但分离被判欺骗罪及无罪

  早报记者 李克诚

  自家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房主通过捏造土地证等方法,胜利地从拆迁机构手里“骗取”了更多的拆迁安顿补偿款。这种行为构成犯法吗?江苏两家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家法院以为构成欺骗罪,另一家则以为不构成犯法。类似的案情、“顶牛”的判决,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南京:非拆迁地块骗补偿

  犯欺骗罪(欺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戴某保是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2007年12月,戴某保所在的村落被列入了征地拆迁范围内。其间,戴某保将本人及两个儿子多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等资料,递交给栖霞区拆迁办,不久,他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共计79万余元。

  今年7月,戴某保突然遭到了栖霞区纪委的调查,并被移交给栖霞区公安分局,理由是他在拆迁中用“非拆迁地块”的建房手续来“冒充拆迁地块”,涉嫌骗取拆迁补偿款。今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保因犯有欺骗罪(欺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目前,戴某保已提出上诉。对于该判决,戴某保家人均称难以认同。在前期庭审中,戴某保也称遭到了诱供及逼供。戴的律师则称,拆迁补偿款在发放前,拆迁机构均会严厉地实行实地调查、测量等程序,妄图用“非拆迁地块”的资料来蒙骗拆迁人员,很容易被识破,根本行不通。退一步讲,即便戴某保真的供给了“非拆迁地块”的手续,也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手腕,是不当的民事行为,不应是刑事犯法。

  邳州:案情类似判决相反

  所获补偿款是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定的结果,因而不构成犯法。

  与南京的戴某保案案情类似,江苏邳州市法院就作出过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不构成犯法。

  2008年,邳州某村拆迁,开发商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魏某的房屋(宅基面积176平方米)进行评估,给出25万余元的补偿价,魏某以为太低,不赞成拆迁,后托人捏造了一份土地面积为3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并从拆迁公司处获3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后,魏某被控犯有欺骗罪。

  邳州市法院的判决理由以为,依照拆迁补偿程序,在作出补偿前,评估公司会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丈量、调查,此后才干得出评估价格。可见,对于魏某“办假证”的行为,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是认可的、明知的。也就是说魏某最终获得的补偿款是他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定的结果,是一种等价交流,开发商并未受骗上当,因而不构成犯法。

  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吕剑峰律师以为,两案案情非常类似,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很容易让人无所适从。他建议,高级别的法院应对相似案件进行梳理,作出指导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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