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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醉酒留宿饭店被烧伤致死--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05

  南京雨花台区某饭店员工喝酒后在饭店内留宿,次日一早老板来到饭店,发现他的衣服已经被烧成碎片,仅穿一条小裤衩裹在被子里,身上有烧伤的痕迹,惊骇之下连忙打120送医院。经挽救,该员工终因烧伤过重而死亡。经公安勘查,消除他杀。死者家眷遂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以为饭店老板没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四十五万余元。因双方赞成庭后调解,案件并没有当庭出结果。

  起诉店主

  死者家眷依据4理由索赔45万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4日凌晨。当天,在南京雨花台区开饭店的李红武一大早就来到饭店,结果就看到了如本文开头所述的场景。事发后,死者冯明的父母及妻女与李红武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一致。冯明的家人随即将李红武告上法庭,要求李红武支付死亡赔偿金504768/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58547/2元、丧葬费22000/2元、精力安慰金50000/2元、其他费用10000/2元,合计451311元。之所以每项都除以2,是因为冯明的家人以为,冯明自己也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半的义务,否则,赔偿金就不是45万,而是90万了。

  冯明家眷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冯明被烧伤发生在工作场合,隔壁牛肉锅贴店老板徐某证实,死者经常住在店面内,并且从元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店内。

  其次,事发后李红武延迟报警,特殊是120,耽搁了冯明的救治时间,导致冯明无法及时得到救治死亡。隔壁牛肉锅贴店老板徐某陈说,李红武店面正常都是5点半开门,元月4日当天也是如此,锅贴店店员吴某某也证明李红武在清晨5点半就到了店里。而120医生和司机则陈说,他们是早上7点左右才接到120接警电话的,中间隔了这么长时间,足以证明耽搁报警的事实。

  再次,李红武在案发前一天晚上反锁防盗门,导致冯明无法出门呼救,致使惨剧发生。因为现场防盗门内侧地面地砖有被烧裂的痕迹,卷帘门内侧发现少量血迹,以此推测,防盗门是反锁的。

  最后,案发现场被李红武恶意扫除过,他们有理由信任,李红武是为了隐瞒某些事实,才故意清扫现场。而李红武和他老婆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陈说也前后矛盾,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120医生陈说,报警时,李红武故意陈说冯明是因为酒精中毒而不提烧伤的事实,故意躲避义务。

  店主反驳

  死者饮酒过度应自己担责

  即使是义务对半开,对于饭店老板李红武而言,也是无法接收的。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而警方现场勘查的证据,更是让他深信这事儿全是冯明自个儿造成的,他应当自己承担义务。

  法庭上,李红武的律师逐条对原告的理由进行了反驳。他说,冯明的确烧伤在工作场合,但这有一部分是冯明自己的原因。事发前三四个月,他妻子被父母接走,他就一个人住,因为有事或者刮风下雨就不走了。事发当日,他在门前小商贩处买了一条鱼,下班后和李红武说晚上要腌鱼,就不回家了,李红武才赞成的。

  对于延迟报警问题,李红武的律师说,南京市第一医院的病人交接记载显示,冯明被送到医院的时间是7:15。事实上,李红武在事发后很快打了电话,而救护车在40分钟后才赶到现场,最终到医院花了一个多小时。可见,7点才接警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李红武的律师恳求法官去电信部门调取120接警记载,看看到底接警时间是几点。

  关于反锁防盗门的问题,李红武的律师说,饭店所在的那条街上有十几家门店,很大一部分晚上店内都住人,这十几家中,没有一家有厕所,晚上上厕所都必需出去,没有进出门的钥匙,生理问题都无法解决。从这个事实上来说,不存在反锁防盗门的问题。

  关于现场被扫除过,事实确切如此。李红武当天清晨他进门后,看到门半开,地下有烧的衣服碎片,到水池旁看到烧焦遗留的东西,一楼没有看到人,到二楼发现冯明裹着被子睡在二楼。他怎么可能想到会有人烧伤死在里面呢?他头脑里根本没这个概念。所以他后来拿扫帚把衣服碎片和水池边上一些东西扫掉后倒在垃圾桶内,是一个正常的做法。他如果是故意隐瞒事实,那么扫的东西应当毁掉,而不会放在垃圾桶内。

  对于李红武在报警中隐瞒烧伤的问题,也是不成立的。他仅是根据他自己的断定去打120的,可能断定不那么精确,但他已经打120喊人来挽救了,说烧伤和说酒精中毒,并没有多大差别,也谈不上义务,而且验尸报告也明确了酒精中毒,而且是深度酒精中毒,不存在躲避问题。

  争辩焦点

  死者是否因深度醉酒丧失意识

  至此,庭审掀起了一个小高潮,双方的争辩渐趋剧烈。原告方律师以为,冯明酒量有1斤,而案发当晚,冯明只喝了1碗酒,也就是4两,不能达到醉酒状况,且李红武也陈说了当晚晚饭后他还和冯明通话,并且说明冯明当时是苏醒的,并没有所谓的醉酒、毫无意识之说。公安机关进行酒精测验的数据,只能说明一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能说明这么多酒精含量对他个人的意识、行为产生何种影响。

  李红武的律师则对事实进行了剖析。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冯明在店里没打烊的时候就喝了50°以上的白酒最少四五两,而血液酒精检测值,在喝完后半个小时-3小时将达到最高,3小时后逐渐下降,冯明在死亡12个小时后检测还达到76.6毫克,由此可以推断,他在烧伤时酒精含量究竟有多高。因此,说他是深度醉酒,是有科学论证的。

  李红武的律师还以为,此外,正常人2、3度烧伤,这么苦楚的情形下,确定会呼救逃生,而当晚隔壁的人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呼救的声音,这只能解释为他是深度醉酒丧失了求生流亡的意识,和醉酒冻死在家门口一个道理。所以,本案的过失显然是在深度醉酒。而如果说深度醉酒就不用承担义务,那么为何醉酒的人砍伤了人还要承担全体刑事义务呢?一个人自己的过失却要别人承担,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赞成调解

  原告方将赔偿底线降到18万元

  李红武的律师还说,如果冯明没有深度醉酒,是完整可以逃出去呼救的,因为店内有个一米多高的窗户,直接打开窗户就可以出去,那个窗户没有锁。现场目前仍在,法庭可以去现场勘验。

  随后,原告律师又将矛头对准了起火原因。他以为,是现场的一个煤炉把冯明的衣服烧着了,导致火势敏捷蔓延,烧伤了冯明。而李红武的律师则以为,现场发现了打火机和烟头,这都是引燃衣物的火源之一,究竟什么原因目前无法还原,但确定是火源之一,打火机和烟头经过检验证明是冯明自己的,而李红武本人不抽烟。根据煤炉离冯明有一段距离的情形,致使其烧伤的只有打火机和香烟,这是最符合事实和常理的。结合冯明深度醉酒的状态,打火机和香烟引燃自己衣物,醉酒人不能掌握自己的意志,导致衣服被小火点燃后“阴烧”,也就是迟缓燃烧,最终导致严重烧伤。如果是火势迅猛,人会窒息,几分钟就会死亡,不会等到送到医院才死亡。

  法官讯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表现愿意调解,但底线是18万,而李红武方面表现,毕竟对方死了一个人,且是员工,出于人道主义他们愿意赔偿死亡人两年的工资,共计34000元。法官随后宣布休庭,对双方进一步做调解工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信员 余 言

  本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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