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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外景拍婚纱照摔伤 获影楼赔偿3万余元--中国国情网
2011-04-11

  法院:影楼没有及时提示注意安全,未尽到提醒责任,应承担次要义务  

  [案例]杨女士筹备在某影楼拍婚纱照,并与其签署合同商定:外景地选在某森林公园,价款3999元。

  2008年9月6日下午,新人乘坐影楼的专车来到外景地。在朦胧的细雨中,杨女士身穿婚纱开端了拍摄,在拍摄完一个景点向下一个景点转移的途中,走到一段土路与石阶相接处时,意外发生了,杨女士脚下一滑将左脚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内外踝骨骨折,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突发的变故将杨女士的婚事彻底打乱,预定了婚宴,发出的请帖一律作废,婚假变成了病假。更令他们无法容忍的是,事发后影楼方面曾派人到医院和家中看望,但对赔偿只字未提。

  经过两次手术,且被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杨女士以为作为外景地的森林公园,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记,自然形成的土路和石板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影楼作为供给外景婚纱摄影服务的一方,应该预感到没有防护措施的外景婚纱摄影地存在的危险,在为消费者供给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因而将影楼和公园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各项损失70%的义务,共计9万余元。

  影楼辩称,杨女士行走的是正常的道路,且有其先生陪伴,其损伤具有不可预感性。

  森林公园辩称,公园在设置安全标记和防护措施的地方,均已设置,不需承担赔偿义务。

  庭审中,杨女士放弃了对国家森林公园的诉讼恳求。

  [说法]法院以为,杨女士与影楼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作为服务机构,负有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伤害的责任,在杨女士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形下,影楼没有及时提示注意安全,未尽到提醒责任,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义务,法院判决影楼赔偿杨女士各种经济损失的30%共计3万余元。(简西王秋桃)

(编辑:SN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