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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迟交物业费被罚款5元--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11

  因为业主出外错过规定的交纳物业费的时间,补交时却被罚款5元,业主以为毫无道理,物业解释为了督促业主。

  张女士在铁塔寺中段一小区住了16年了,最近她出门10天,6日,回家后赶到小区物业办交纳一季度的物业费,工作人员要求交纳5元钱的过期罚款,“罚款?我又不是故意的,罚款有什么依据?”张女士说,小区物业办曾要求住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至25日交纳物业费,而她从没有迟交过,一次意外却被罚了款。

  7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办,工作人员称,以前小区并没有罚款这一规定,“这是前一阵才制订的,目标在于督促住户及时交纳物业费。”工作人员说,物业每个月都会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部门交纳费用,“可是有的住户不及时交费,导致物业办常常垫资交水电费,有时候晚交还要被罚款。但是我们要求住户每个季度才交纳一次物业费,如果还不能按时缴费,物业只好采用罚款的方法加以督促。”

  张女士说,5元钱是个小数目,症结在于物业办的处置方法有问题。“物业办有什么权力罚款,有没有依据。”

  随后,记者访问了几位市民。“罚款确定不对,物业办怎么有权力处分,确定是非法的。”家住太白小区的朱女士说。和朱女士结伴的王女士说,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责任,只要不是故意不交都可以懂得,“其实按时交费换取物业的服务就像是用信用卡,如果你不及时还款确定要影响征信记载,按时交纳物业费也是这个道理。”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王宁表现,罚款权力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且必需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物业办并没有罚款的执行权。”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一工作人员表现,物业并没有罚款的权力,只有根据预先签署的协定可以存在滞纳金的情势,但也必需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本报记者 李小博

(编辑:SN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