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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克牛仔“代言门”官司胜诉 厂商被判赔175万元--中国国情
2011-06-04

    近日,迪克牛仔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因为一家牛仔服加盟公司冒用迪克牛仔为“代言人”招商获利,迪克牛仔向其索赔40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迪克牛仔获胜,最终赔偿金额为175万元。

  据迪克牛仔现公司供给的由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公司曾在2008年至2009年10月与迪克牛仔的前经纪公司签订了合法的肖像权使用合同,生产、销售“迪克牛仔”牌牛仔服。但在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依然继续以迪克牛仔为“代言人”,并且把广告投放到CCTV、大型网站等媒体上招商获利。判决书显示,2010年5月“迪克牛仔”被评为“牛仔服饰十大著名品牌”,2010年6月的订货会上订货数量达50万条,2010年7月加盟会员达到500家。沈阳一位苏先生因为对“迪克牛仔”的看好在2010年8月花了近50万元加盟。在这些场所中,迪克牛仔的形象都被当做主要宣传点。迪克牛仔与经纪公司因此起诉、进行维权。

  法院最终以为被告方恶意侵权事实成立。在判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参考了迪克牛仔与北京汽车某产品一年100万元代言费、浙江牛仔牌啤酒两年220万元代言费的合同,最终判定此案赔偿金额为175万元。

  有意思的是,在告赢了“迪克牛仔牛仔服”后,迪克牛仔又把“牛仔啤酒”告上法庭。在上面提到的牛仔啤酒代言中,迪克牛仔在合同签署后收到了啤酒商50万元的款项,但此后参加发布会的差旅费3万余元及合同余款170万元对方公司一直不付,为此迪克牛仔和公司以违约为由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170万元并停滞以“迪克牛仔”的名义和肖像进行宣传。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