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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应以制度预防“村官”选举暴力
2010-04-10
村民自治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依靠民主法治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能管好一个乡的事情;将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能管好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基层群众参政议政能力,这自然是一件大好事。
从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算起,村级民主的发展已有20余年;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后全面实施,也已过10年。20余年来,我国村级民主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发展,可以说是创造了又一个“中国奇迹”。
但是,近期几起因村民举报选举不公而引发的暴力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这些事件的频频发生,其中既有一些村民在民主意识上存有偏差,也有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干扰,更有制度和监管上的缺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学习民主也是要交学费的。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处理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在制度。行之有效的例子已经不少。就拿秘密写票制度来说,虽然不少村设立的秘密划票处条件寒碜简陋,但事实表明,制度的先进性已经有效防止了个别人对选举的操纵。
所以说,只有在制度上下功夫,才能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制度建设完善的举措之一,是规范投票行为。比如,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以上细化规定,均是当前需要扎实落实的。
有方家言,村级民主是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但毕竟还处于成长过程,还是脆弱的幼芽,需要精心呵护。而制度建设,便是沃苗的肥料、护苗的篱笆,只有重视制度、完善制度,才能收获丰硕的民主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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