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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食品安全作为国家战略有法可依
2010-04-10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已获高票通过,成为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教授指出:《食品安全法》理顺了政府管理体制,突显以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的立法准则,强化食品安全的战略地位,为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在总结以往食品监督的经验教训,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对食品质量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补充和深入拓展,确立了建设全面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更全面,更充实。

新法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四大特点:(1)从监管主体上看,由“政府监督”转变为“政府监督为主,全民监督为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理顺政府管理体制,建立起高效、协调的领导机构和独立、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同时,新法鼓励行业协会、特别是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大众传媒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督联合,大大增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2)从监管方向上看,由“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的“全面监督”。新法补充了食品及其相关产品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的索票索证制度和进出厂检验登记制度,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食用消费各环节,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24小时)全地域(范围)实施全面监管,整扶相济,管建结合,“查、治、管、辅、建”同步进行,变消极被动的事后监管为以预防为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3)从监管内容上看,扩大监督领域,降低监督空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上,新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食品安全的检验;加强对保健产品的管理,以及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的控制,限制未经过风险评估和技术检验的添加剂的使用;取消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免检资格,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进一步减少监督空白。纵向上,增添“事前”的风险评估制度、进出厂检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制定“事中”的应急预案,加大“事后”的赔偿惩罚力度。(4)从监管力度上看,强化监督责任,稳定消费信心。新法补充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事故责任连带追究制度,加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应立即召回实施产品。若已造成损失,负责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部门、认证部门,以及为问题食品代言的明星都将负有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企业要求所购物十倍价格的赔偿,以及相应的损失弥补。新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企业的不轨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稳定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