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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能动的思考
2011-02-08

基层国民 法院落实司法能动的思考

作者:汉台区法院 姜晓玲发布 光阴 :2010-12-24 08:31:43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能动顾名思义即自觉努力 、积极运动 ;司法即指法院遵循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积极的审判 运动 。对于国民 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就是要充沛 施展 司法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 的遵循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党和国家 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从去年以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摸索 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对能动司法这个高频率出现的概念,司法学术界有多种解释 和了解。笔者觉得 ,所谓能动司法,就是施展 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既在审判 中做到能动又达到 减诉息访的效果 。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上既有能动司法的实践,也有坐堂办案式的被动司法的实践。作为曾在山区法院工作的一名业务法官,我感觉不论怎么实践,其目标 意义就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09年8月,最高国民 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国民 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定 选择,维持能动司法,是国民 法院为大局服务、为国民 司法的时代 请求 。这一新的司法理念的提出,顺应了新的历史时代 党和国家 对法院工作的新请求 和国民 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盼,为国民 法院努力 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 法院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参加 工作之初的案案实地调查取证到革新 庭审模式,推行一步到庭再到提倡 马锡五能动审判 法子 ,我们在感受司法的进步 和科学发展的同时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理性更苏醒 的认识。基层法院身在一线,和国民 群众有着最紧密的接触,如果每名措施 官都用敏锐 的眼光去创造事关群众疾苦的问题,用公道的执法办案行径去落实亲民、为民、便民服务理念,那么我们必将成为能动司法的一面旗帜 。

二、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的具体表现

笔者通过对两年来所在作基层法院调查分析 ,能动司法具体表现 在以下几方面:

1、加强 服务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笔者所在法院党组提出三个一,即:一张笑容 迎人,一把椅子让人,一杯清茶待人。针对门禁系统 设置后款待不及时容易让当事人产生 不满情绪 这一问题,设立导诉台,法院指示 加大到各款待室反省 督促力度,并在当事人休息室安装了专用电话,接管当事人对干警工作作风 、态度、效率 、廉正 方面的监督 ,做到群众来访人有款待,约见法官有人接洽 ,反响问题有人解答,递交材料 有人接管,起诉流程有人指示 ,判后答疑有人负责。立案大厅设有立案程序公开栏,详细颁布 立案条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等事项,加强 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天起诉、当天立案。本着供给 及时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原则,法院在大厅右侧设立了诉讼服务指示 台,为当事人供给 法律咨询和快捷诉讼指示 ,导诉员会根据 其需求在第一光阴 接洽 相应业务庭法官,布置 在款待、调解 区内办理业务。同时,该院设置了当事人休息室、休息区,配有其他便民设施,如饮水机、书写桌、纸、笔、复印机、传真机、常用药箱和软椅供当事人应用 。

2、心系大局,以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推动 法治进步 。在落实司法能动上,笔者所在基层法院首先在刑事审判 上推出创新行径 。先后认真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步 量刑历程 的透明度,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峙 面,增加社会和谐 因素。加强 思想劝导 和说服教导 工作,促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和解解决纷争,刑附民案件调解 结案率8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市率先建立 非监禁刑“3+1”纠正模式,与各乡镇、社区建立 了帮教平台。召开了涉及全区105名非监禁人员及相干 部门、单位参加 的纠正大会,签订 了非监禁刑人员允诺 书和“3+1”纠正工作责任 书,从根源上预防和遏制再次犯法 。施展 刑事审判 前沿鼓吹 阵地作用,组织审判 “进校园”运动 ,以案释法。特别 是针对校园不安全事件和审理的青少年犯法 案件较多,积极参与校园安全整治,开展“加强 安全提防,构建和谐 校园”的法制讲座。在辖区内七次对15案36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暨法制教导 大会,作专题报告,受教导 群众近八万余人,汉中电视台均做报道,社会反响 良好。

3、真情促调解 ,息诉止纷争。以乡镇综合调控为依托,以巡回法庭、驻村法官为纽带,法庭主动 领导 ,整合起各类调解 资源,把抵触 纠纷解决在诉外、化解在诉前的解决社会抵触 的新模式。大力推行“流动法庭”、“巡回法庭”、携卷下乡办案等措施 ,积极推广马锡五审判 法子 ,使审判 运动 贴近群众,维持以关注民生、能动和谐 司法为己任,在承办案件时查事实、重调解 ,通过细 致入微地辨法析理,主动 为当事人释疑解惑,促使双方心悦诚服地冰释前嫌,多起案件达成调解 协议 ,有效地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10年6月28日,原告李某某(男,60岁)起诉被告邢某某(女,55岁)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根据 实际情况 ,法庭的调解 庭多次被流动到原被告住所。原、被告均丧偶,2008年6月经婚介所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 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屡屡产生 争吵,抵触 激化后,多次协商分别 ,均因共同生活 期间为生活 的经济支出各说其词,争执不休。在重审中,原告多次来到法庭情绪 激昂,称自己已年老,为这桩婚姻在生活 中付出太多,并供给 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 下的录音证据,多次拍桌示威。被告在法庭上也怒气冲冲对原告录音证据不予承认,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毫不相让,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七里法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首先对原、被告在上次审理中的证据逐一审查,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分头给双方当事人做耐心 过细 的工作,在充沛 领会 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 期间曾经一度相处和睦 ,仅因生活 琐事两人互不相让导致分别 ,而原告也已再次结婚的情况 下,法官再次将原、被告召集到法庭,从两人曾经有过的情绪谈起家常,原告感动 的情绪 慢慢平息,眼里涌动着泪花,诚挚 地对被告说了声对不起。被告也拉起原告的手,两人双双流下了眼泪,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领取协议 款时,两位老仁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