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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定由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司法强拆--中国国情网
2011-07-27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迫执行的,强迫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实行

  凡最终决定强迫执行的案件必需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重大庞杂情形应报上级人民法院

  未能供给社会稳固风险评估报告、强迫执行预案等资料的,应该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本报记者 张亮 辛红

  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随着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施行而宣告终结,强迫搬迁自此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但具体由谁执行,新拆迁条例并未明确。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看法》,首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迫执行的,强迫搬迁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申请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行”。

  执行主体仍是市县政府,这是否意味着“换汤不换药”?专家表现,强迫搬迁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市县政府实行,符合行政强迫法规定。

  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定

  记者看到,看法规定,要严厉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实行征求公众看法、论证、听证、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订、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足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援权。

  征收房屋必需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需符合相干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需先补偿、后搬迁。看法要求要严厉执行新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尺度,给予被征收人公正、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法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供给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要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进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实行搬迁责任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形具体剖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看法,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努力促成其主动实行。强迫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要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树立完美信访义务制,畅通讯访渠道,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对于新拆迁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允许证的项目,两部门要求增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行单位的引导、监督,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顿工作。要严厉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安顿补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平。

  合法不合理的法院不得准予执行

  看法规定,要依法审慎审查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固。严厉司法审查尺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时,应该依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须要,从实行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安顿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属违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做好立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合理性和公正性。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对行政机关未能供给生效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情形、社会稳固风险评估报告、强迫执行预案以及在新拆迁条例实行前已取得拆迁允许证项目标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等资料的,应该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显著缺少事实根据,显著缺少法律依据,严重违背法定程序,超过申请期限,没有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提存或者未供给搬迁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看法规定,法院应该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显著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况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严厉掌握强迫搬迁先予执行

  针对有的地方政府利用先予执行措施而变相行政强拆的行为,看法要求严厉掌握。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房屋征收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干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应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凡最终决定须要强迫执行的案件,必需先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遇有重大庞杂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应报上级人民法院,征求指导看法。

  看法在强调要严厉规范强迫搬迁的同时,强调要坚持调和和解。法院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着力点,将调和理念贯串于办案的始终,促进纠纷的本质性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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