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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细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中国国情网
2011-04-04

  法制日报银川1月1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信员 李锦 记者今天从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自治区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增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细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美全区各类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及用人单位注销备案制度。

  依照要求,凡在宁夏自治区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均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招收、转入职工、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用人单位都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因非职工本人意愿分开用人单位的,该单位应该负责供给有关职工调动手续的文件。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应该及时抄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要杜绝 “有用工无社保、有社保无用工”现象,在招收、转入职工30日内备案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增长手续。用人单位转入或者招收再次就业的职工,此前有拖欠社保费的,应先同职工协商社保接续方法,再办理相干手续。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干负责人介绍,对不实行劳动用工备案责任、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矫正。对拒不矫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