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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可申请政府协调--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13

  化解征地纠纷,被征地农民维权除了走司法途径外,云南省将明确树立规范化的省级政府行政调和、裁决制度,及时、公开、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判。昨日,来自昆明市的被征地农民听证代表,以及部分市民代表、法律界、企业界等近20名听证代表出席了省政府法制办主持的《云南省征地补偿安顿争议调和裁决方法(草案)》听证会,多数听证代表提出,征地补偿安顿纠纷解决引入司法外的救援,对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顿尺度实用的争议等问题解决,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听证代表、省政协委员、律师万立建议,专门增长政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申述维权办不好的罚则,来进一步束缚行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杨临宏等听证代表建议,增长在特别情形下,不用先行申请调和,可直接进入裁决渠道。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应当向被征地群众公告,如不公告即是违法,应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公告。他建议《方法》草案删除“未公告方案时,申请调和”的规定,否则,征地是否违法被掩饰。

  该方法草案的决策发言人、省领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刚指出,在发生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后,由批准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人民政府先行调和,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调和不成,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同时,还明确了不服裁决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援途径,权益补偿安顿争议的调和和裁决遵守合法、公平、公开、高效、便民和先调和后裁决的原则。调和不成,再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对下列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顿方案的人民政府申请调和。

  1、对征地补偿安顿尺度实用尺度依据的争议;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的争议;2、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3、对计算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倍数,实用征地的统一年产值尺度或者区片综合地价尺度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顿尺度争议的事项。

  记者李海玲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