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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 景区被判赔17万--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08

两名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 景区被判赔17万--中国国情手册
两名游客被雷击身亡后,石林景区增强巡逻。(材料图) 记者 江洋 摄

  “石林景区两游客被雷击身亡事件”追踪

  两游客石林遭雷击身亡 管理局一审被判赔17万

  石林法院以为: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和死者均无过失,但管理局作为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部分经济损失

  游客到石林游玩,在景区里被雷击身亡,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呢?死者家眷不以为是天灾,于是将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为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景致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死者家眷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案情回放

  两游客被雷击身亡

  去年7月13日,郑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县景致区旅游,当天购票落后入石林景致名胜区参观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景致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邻近时,突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28岁的郑女士和25岁的曹先生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受雷击,致使两人当场死亡。雷击还造成4名游客受伤。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祸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祸事件。事件发生后,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分离支付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亲属各7万元费用。

  死者家眷

  石林景区没避雷场合

  对于两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眷和石林景致区都没有不赞成见,但两名遇难者如何被雷击中身亡却产生了分歧。死者家眷以为:事发地属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电扩散,景区没有在景点安装避雷设施,也没有避雷场合,遭受突变天气时,身亡的两名游客只能到石头下避雨、避雷。

  于是,两名死者的家眷将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告到石林县法院,两家人要求石林景致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石林景区

  都是雨伞惹的祸

  一审开庭审理时,石林景区答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击发生时,位于景区开阔地带,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两人在石头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雨伞才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导火线”,它导致两人被雷击身亡。在这次灾祸事件的调查报告中,也证实涉案的雨伞在雷电中受损,而且有过电的痕迹。

  法院以为

  死者和景区都没过失

  石林县法院审理以为,郑女士和曹先生在购票落后入石林景致名胜区参观游玩时,遭受突发的雷暴天气,在景区石头下避雨时不幸被雷击身亡,云南省雷电中心认定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祸事件,发生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祸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发当天,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在接到石林县景象局通知后,及时通过广播的方法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置并垫付了相干的费用。在这次事件中,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无过失。死者家眷主意石林景致区没有供给专门的避雨场合、未安装避雷设施,因其未能供给相干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撑。石林景致区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发生时位于开阔处,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不符合雷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失,因受害人在遭受雷雨天气避雨的行为属于一种本能的自助行为,并无任何过失,故对石林景致区的这项辩护看法,法院不予采用。

  故,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祸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失。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景致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景致区已经支付给家眷的相干费用应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

  石林景区补偿17万元

  根据上述理由,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林景致名胜区管理局补偿郑女士家损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24072.25元;补偿曹先生家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

  两家的补偿款相加共计17万余元。

  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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