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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听取公众意见--中国国情网
2011-03-31

    新华社福州3月31日电(记者 郑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法>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是城乡建设和规划[GuiHua]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除下列3种情形之外,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GuiHua]:总体规划[GuiHua]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GuiHua]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GuiHua]确需修改的。

    《办法》提出,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形式征求公共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GuiHua]等的总平面图,应在规划[GuiHua]地段、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其他渠道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主管部门应举行听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GuiHua]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GuiHua]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ChengXiangGuiHua]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GuiHua]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