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山东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山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报告--中国国情手册
2011-07-05

  本报济南6月27日讯(记者 刘爽 仲爱梅) 8月1日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将正式施行。根据《方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各级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殊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该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干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不同事故等级进行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离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干程序后,应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方法》规定,对不依法实行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应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纪律义务。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毕生制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义务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干义务单位未依照《方法》规定处置义务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矫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