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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信委原处长终审由11年改判为15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3

  本网讯(记者宋宁华)今天上午,市二中院二审判决,判处原市经信委处长徐绍敏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所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报曾在去年8月24日报道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徐绍敏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离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上海某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上海某科学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钱财人民币22.5万元和4万元。此外,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有800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来源。总涉案金额达到900多万。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判处徐绍敏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6.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人民币8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检方以为法院实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