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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出借医保卡最高罚款1万元--中国国情
2011-05-01

  本网讯(记者鲁哲)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方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方法》明确了5种个人违背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法律义务: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捏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通过反复就诊或者捏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采用其他伤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者购药进程中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干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用转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法1至6个月的措施。

  2008年3月修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法》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的就医次数或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显著超越正常情形的,可以对其采用转变门急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方法的措施,即由原先网上“刷卡”记账结算,改为以现金方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再凭相干材料到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从两年多来的实行情形看,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显著超越正常情形的原因是多样的。为此,《方法》规定,采用临时转变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法措施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应该通知参保人员,并对其就医情形及时审核。经审核未发现有违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应该于审核检查完毕的当日,恢复记账结算方法。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