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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迁4000多名员工规避城保节约成本--中国国情网
2011-09-04

  晚报记者 茅冠隽 报道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施5年过渡方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 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肯定。

  “公司给每个员工都发了邮件,要求我们‘自愿辞职’,然后跟外地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再把我们派遣到上海工作,这么折腾就只为了避免给我们缴纳 ‘城保’! ”日前,徐先生致电本报114新闻热线反应了此情形。

  根据上海市最新规定,7月1日起,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树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应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有企业为避免 “综保转城保”,索性让员工和外地劳务公司重新签署合同。有律师以为,劳动者最好在应聘时就问清企业相干情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几千名员工被公司“强迁”

  徐先生是江苏来沪从业人员,在上海市一家著名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已近两年,上班地点在浦东。公司一直都为包含其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平均下来每个月有290元左右。

  不久前,公司内所有的外地员工突然集体人心惶惶,起因则是他们都收到了公司方发出的同一封邮件。 “邮件中,公司要求我们外地户籍员工每人签订一张‘自愿辞职书’,表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签好字之后交给公司。然后公司将给我们办理辞职手续,再让我们集体和深圳的一家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然后以这家深圳公司的名义把我们派遣到上海来进行工作,工作内容和性质完整不变。 ”

  这么折腾究竟是为了什么?徐先生和其他外地员工讨论后以为,公司方是在规避上海最新出台的社保规定。 “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树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该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也就是俗称的‘五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也就是‘三险’。 ”徐先生告知记者,以前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是让单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简称“综保”),现在统一转成了“三险”或“五险”,外来从业人员的待遇进步了,但相对而言单位就要付出更大的用人成本,这很可能就是他们公司此番“折腾”的缘由。

  徐先生说,他们公司一共有5000多名员工,这次公司方让其中4000多名外来从业人员 “主动离职”,员工私底下都在议论纷纭。“但议论也没用,如果不赞成公司的做法,我们就直接丢饭碗了。 ”目前,徐先生已经完成了“自愿辞职”程序,和一家深圳劳务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已被派遣到了自己原先的工作岗位。记者也从该公司的其他员工处证实了此事。

  规避新政后单位可大幅勤俭成本

  徐先生告知记者,他们和深圳的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后,缴纳的便是深圳当地的社保金,这和上海的“三险”或“五险”差距非常悬殊。

  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深圳的医保并不高,每个月单位只给我们缴纳100多元,另外须要我们自己再从工资里拿出100多元。而如果是依照正常程序把我们从原来的 ‘综保’转到上海的‘城保’的话,不论是‘三险’还是‘五险’,依照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形,平均下来单位可能要给每个员工缴纳1200多元。两相比较的话,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在每个员工身上每个月就可以省下1000多元的用人成本。 ”

  同时徐先生告知记者,他原来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现在和深圳的劳务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之后,第一份合同就签了三年。 “而且,公司的决定非常突然,有的新员工是今年5、6月份刚刚入职的,做了没几个月,就 ‘被’重新签合同了。 ”

  徐先生表现,据他了解,不少公司都在这样操作,以规避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保”。 “别的行业我不知道,至少在我们房产中介行业内,员工流动性本来就大,而且外来从业人员比例较高,因此有不少公司都存在这样 ‘强迁员工’的情形。 ”

  ◎各方说法

  政府部门:如受单位胁迫可去相干机构确认合同有效性

  记者又就此事致电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讯问情形。咨询人员告知记者,劳动者跟哪家用人单位签署合同,就要缴纳这家单位当地的社保金,社保金的缴纳并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而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的自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徐先生所供职的单位所采用的行为对单位员工权益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但其本身并不具备违法性。

  同时,咨询人员告知记者,面对此种情形时,劳动者并非只能束手就擒,同样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去维护权益。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以讹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法要求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去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咨询人员称。

  律师:劳动者求职时最好多了解些企业状态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以为,虽然从进程上看,企业或许有不当之处或“强制员工”的成分,但全部重新签合同的进程都是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协商好并签署协定的,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不当之处。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上海市新的社保规定的确是增长了企业很大的用人成本,因此企业主也自然会斟酌节俭成本的变通方法。 ”

  陆胤律师说,除了徐先生的公司所采用的这种办法之外,其实企业也没有其他太多的变通方法。“要么就不要在上海开展业务,或者不招收外来从业人员,但这两个方案对大多数常驻上海的企业来说并不太可行;要么就索性什么都不为员工缴纳,不论是‘综保’还是‘城保’都一律不交,纯洁处于一种违法的状况。 ”陆胤律师说,后一种情形的确存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如果劳动者碰到这样的企业,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护好自己权益的症结在于,在应聘一份工作的时候就要问清晰公司的相干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形做好自己的选择。每个员工的想法并不一样,举例而言,如果工资3000元,单位缴纳综保,员工到手还是3000元;而如果单位缴纳城保,员工自己也要缴纳一部分,到手工资可能就只有2800多元。这些问题劳动者自己都要事先多留一个心眼,斟酌清晰。 ”

  ◎相干链接

  “综保转城保”后劳动者到手工资未必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迄今没有被废除,如参加综保的外地施工企业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另外,7月1日以后,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助资金,可继续依照原规定使用。另外,新规定明确了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不可参保“五险”,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行,只可参保“三险”。

  综保与城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例如在综保制度下,没有实施个人缴费,也没有树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养老待遇采用的是 “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有鉴于此,至于综保调整后的缴费年限问题,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应从参加城保开端计算。综保缴费时间不宜视作缴费年限,也不能简略折算。

  也有不少低收入的外来从业人员担忧,从无需个人缴费的“综保”转向个人也需缴费的“城保”之后,到手工资可能会减少,此种担忧或无必要。上海市明确规定,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换言之,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在剔除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尺度。通俗来说,新制度对低收入的外来从业人员不会增长负担,但需企业增长一部分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

  据悉,目前上海有约400万人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今年6月1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与上海市用人单位树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该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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