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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审染色馒头案3人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国国情网
2011-09-16

  新华网上海9月15日电(记者李烁)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15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称,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等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任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形后,为攫取暴利进步销量,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尺度》,仍决定添加“柠檬黄”添加剂。自2010年9月起,由叶维禄购进“柠檬黄”添加剂,指使主管生产的谢维铣,大批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则负责将上述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至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干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表现,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义务人员,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足,均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义务。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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