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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死刑复核最快月底前做出--中国国情
2011-07-05

  本网讯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保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

  5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体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即现在杭州萧山区)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方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方便,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造成特殊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庭审中,许迈永及其辩解人对起诉书部分指控提出异议,并称,许迈永在有关部门不控制情形下,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全体赃款赃物,应予以从轻处置。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遇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殊宏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法情节特殊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殊宏大,情节特殊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体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伤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荣誉,致使国家利益遭遇重大损失,情节特殊严重,应依法严惩,遂判处许迈永死刑。

  一审宣判后,许迈永不服,提起上诉。6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保持原一审判决,驳回了许迈永上诉。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接下来的程序,就等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据悉,复核最快可能在本月底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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