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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1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通知--中国国情网
2011-05-06

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含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公共管理硕士(MPA)、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会计硕士(MPAcc)、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和景致园林硕士(MLA)。

  (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分离见附件2、附件3。

  (二)报名办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网上报名工作启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考生在7月1日至14日期间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考生网上报名胜利后,打印报名系统生成的《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5),在7月15日至18日期间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费、验证、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持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至现场确认点,由工作人员核验,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辨别仪验证报名信息,并拷贝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内数码照片文件(持护照者除外),本人在报名系统打印生成的《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汇总有效报名数据,为考生编制准考证,并将相应数据回传至学位网。

  10月15日后,考生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三)资历审查

  考试成就发布后,通过招生单位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历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举看法,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历审查表》、相干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历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历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招生单位在录取前须对考生的报考资历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供给虚伪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威望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停止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历,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历审查工作。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30日。

  考试科目分离见附件2、附件3。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部署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学位中心和各省级主考部门要对考试的组织工作增强管理,严正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就(含复试),择优录取。

  为保证造就质量,便于在职人员统筹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控制,且仅限于雷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2011年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就一年有效。

  (二)各招生单位要严厉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行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要求,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情势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行任何情势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情势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含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三)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正性、威望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尺度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秘密级资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情势对外或向考生泄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进程中,要依照学位中心的统一安排,认真负责,安全精确,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错递。

  (四)各招生单位应在下达的总招生限额内,根据社会需求,兼顾斟酌教学资源和造就条件,实事求是地肯定招生规模。

  (五)为保证造就质量,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其他单位制止异地办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