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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每月2.5元增至30元--中国国情
2011-06-15

  记者14日从上海相干部门获悉,最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嘉奖与补贴若干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彩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持有光彩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嘉奖费5000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嘉奖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纪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嘉奖费。


  持有光彩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离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