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 发改外资[2010]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企图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
海峡两岸投资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们联合制定
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遵守履行
。 附件:《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12341511154956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务院台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诱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鼓励和支撑
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
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遵守
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主动
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性,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
和项目;认真领会
并遵循
当地法律法规,尊重
当地风气
习惯,重视
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
第四条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标
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迫害
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处所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处所
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
第九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
。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
后,商务部遵守《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大陆企业凭相干
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干
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干
手续。
第十一条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
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撑
。
第十三条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供给
者等相干
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订
的有关协议
项下给予的待遇。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诱导和服务,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供给
有效指示
。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
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进步
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
对台湾地区
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态
的钻研
分析
,发布钻研
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供给
参考。
第十七条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
的投资如变化
或终止,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办理相干
手续。
第十八条大陆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到台湾地区
投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执行
核准手续,到商务部执行
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大陆企业如违抗规定在台湾地区
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台办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条本措施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03号)、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219号)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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