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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就修订《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1-02-09

关于征求对《集邮市场管理措施 (修订送审稿)》意见 的通知中国国情

    为加强 对集邮市场的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径,掩护集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部门职责组织起草了《集邮市场管理措施 (修订送审稿)》,拟以交通运输部令予以颁布 。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 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

    意见 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2.传真:010-65292661

    3.直接点击“意见 提交”进行留言。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集邮市场管理措施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集邮市场监督 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径,掩护集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抉择 ,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运动 ,以及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该当 遵循 本措施 。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 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执行备案制度,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执行允许 制度。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该当 在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处所 性法规、处所 政府规章对经营集邮票品备案手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该当 提交下列材料 :

    (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的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合 合法应用 的证明;

    (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请求 供给 的其他材料 。

    邮政企业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省级邮政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创办 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 产生 变化 时,集邮票品经营者该当 在变化 产生 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化 手续。

    第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收场经营集邮票品业务,该当 自收场经营二十日前奉告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

    第九条 举办 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运动 的主办单位,该当 在展销运动 举办 十五日前,持有关展销集邮票品的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 ,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举办 集邮票品拍卖运动 的主办单位,该当 在拍卖运动 举办 十五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该当 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 允许 证》。

    第十二条 申请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该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有适宜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合 ,并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请求 ;

    (四)具备初步辨认 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

    (五)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允许 的,该当 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 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合 合法应用 的证明;

    (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联合创办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订 的协议 书。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该当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 审查核实,作出同意 或者不予同意 的抉择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抉择 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 ,可以延伸 十日,并该当 将延伸 期限的理由奉告申请人。予以同意 的,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 允许 证》;不予同意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 理由。

    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 允许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 允许 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称市场创办 者)持续 经营的,该当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办 允许 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允许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