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中国国情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交公路发[2006]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进一步进步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才能
,部制定
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暂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履行
。并请于9月20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履行
历程
中创造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010)65292772,传真:(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法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干
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
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该当
遵守
“兼顾
规划、资源共享、信息实用
、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孕:组织制定
相干
政策、标准
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或实行
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
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行
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遵守“以管理推动
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
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孕: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景象
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
大众
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孕: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
信息等。 公路景象
信息内容主要包孕:当日及未来48小时的公路交通景象
信息,特别
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景象
信息。 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孕:近期计划实行
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方法、安全方法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难
、事故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其内容主要包孕: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
,以及交通组织方法、安全方法等。 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保护
和管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
性和唯一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保护
、管理工作应遵守《关于加强
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3]228号)履行
。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
动态路况信息主动
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
公路交通信
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法
,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景象
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
和完善
公路景象
信息采集、分析
、发布和处理
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
息执行统一管理,建立
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
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响迅速
、指挥协调
、调度机动
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沛
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速公路通信
设施资源,大力推动
信息采集、上传、交换
所需要
的通信
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法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法
,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大众
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大众
“出行前”了解交通信
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现
辖区公路交通资源、供给
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是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子站,是交通部向社会供给
国家高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
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略
、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
、实用
,信息表达方法
应形象、直观。 网站服务栏目应供给
以下基本功效
: (一)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现
; (二)“起程
点、目标
地”方法
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用者供给
服务的重要手法
。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守
以下要求: (一)固定标记
、标线的布设该当
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
和规范要求,特别
是在标记
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示
内容等方面,要充沛
考虑
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二)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记
,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态
、警示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记
不得随便
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无关的内容。 (三)遵守相干
规定和标准
、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记
;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设立路线所经区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纳实用
技术,供给
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沛
利用收费站的方便
条件,向出行者供给
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行中断
、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
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良
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摸索
与实践其它情势
多样的信息发布情势
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气力
,在政府供给
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大众
和客货运输企业供给
更实用
、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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