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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03-14
《最高人民[RenMin]法院关于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审判[ShenPan]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GuiDing]》已于
二○一○年
法释〔2010〕2号
最高人民[RenMin]法院
关于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审判[ShenPan]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GuiDing]
(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审判[ShenPan]活动,根据《全国人民[RenMin]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GuiDing],结合审判[ShenPan]实际,制定本规定[GuiDing]。
第一条 人民[RenMin]法院审判[ShenPan]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AnJian],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AnJian]和法律另有规定[GuiDing]的案件[AnJian]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RenMin]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AnJian]被告人、民事案件[AnJian]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AnJian]原告申请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合议庭审判[ShenPan]的,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RenMin]法院征得前款规定[GuiDing]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ShenPan]案件[AnJian]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RenMin]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AnJian]后应当[YingDang]明确告知本规定[GuiDing]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合议庭审判[ShenPan]案件[AnJian]。
人民[RenMin]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GuiDing]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GuiDing]的,应当[YingDang]组成有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的合议庭进行审判[ShenPan]。
第四条 人民[RenMin]法院应当[YingDang]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AnJian]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审判[ShenPan]的,人民[RenMin]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CanJia]审判[ShenPan]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RenMin]法院应当[YingDang]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参加[CanJia]合议庭评议案件[AnJian]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评议案件[AnJian]时应当[YingDang]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AnJian]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AnJian]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ShenPan]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AnJian]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ShenPan]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YingDang]说明理由;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YingDang]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RenMin]陪审[PeiShen]员应当[YingDang]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YingDang]要求更正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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