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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1-0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enPan]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释〔201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enPan]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ShenPan]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ShenPan]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ChengYuan]平等参与案件[AnJian]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ShenPan]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ShenPan]员、助理审判[ShenPan]员或者[HuoZhe]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ChengYuan]相对固定的,应当[YingDang]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CanJia]合议庭的,应当[YingDang]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HuoZhe]指导审判[ShenPan]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TingShen]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ShenPan]长组织法庭审[TingShen]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AnJian]需要提交审判[ShenPan]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ShenPan]长指派向审判[ShenPan]委员会汇报案件[AnJian];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TingShen]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ShenPan]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TingShen]理的案件[AnJian],合议庭全体成员[ChengYuan]均应当[YingDang]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TingShen]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ChengYuan]应当[YingDang]共同参加[CanJia],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HuoZhe]从事与该庭审[TingShen]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ChengYuan]未参加[CanJia]庭审[TingShen]、中途退庭或者[HuoZhe]从事与该庭审[TingShen]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YingDang]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QingKuang]记入庭审[TingShen]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ChengYuan]均应当[YingDang]参加[CanJia]案件[AnJian]评议。评议案件[AnJian]时,合议庭成员[ChengYuan]应当[YingDang]针对案件[AnJian]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ChengYuan]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ChengYuan]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ShenPan]委员会讨论的案件[AnJian]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HuoZhe]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AnJian],依法作出判决或者[HuoZhe]裁定。下列案件[AnJian]可以由审判[ShenPan]长提请院长或者[HuoZhe]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ShenPan]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ChengYuan]应当[YingDang]参加[CanJia]: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HuoZhe]新类型的案件[AnJian];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AnJian];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AnJian]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AnJian];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AnJian];
(五)经审判[ShenPan]长提请且院长或者[HuoZhe]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AnJian]。
上述案件[AnJian]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YingDang]参加[CanJia]合议庭审[TingShen]理案件[AnJian],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AnJian]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YingDang]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QingKuang]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AnJian]评查、检查庭审[TingShen]情况[QingKuang]、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ChengYuan]参加[CanJia]庭审[TingShen]的情况[QingKuang];
(二)院长、庭长参加[CanJia]合议庭庭审[TingShen]的情况[QingKuang];
(三)审判[ShenPan]委员会委员参加[CanJia]合议庭庭审[TingShen]的情况[QingKuang];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QingKuang];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ChengYuan]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QingKuang];
(六)其他应当[YingDang]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ShenPan]行为的,应当[YingDang]按照《人民法院审判[ShenPan]人员违法审判[ShenPan]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TingShen]理案件[AnJia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ChengYuan]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AnJian]被改判或者[HuoZhe]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AnJian]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AnJian]被改判或者[HuoZhe]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AnJian]被改判或者[HuoZhe]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HuoZhe]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AnJian]被改判或者[HuoZhe]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AnJian]被改判或者[HuoZhe]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ShenPan]职责不应当[YingDang]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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