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政策集萃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1-03-1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5 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