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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国国情
201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牋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牋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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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法
燑font face="宋体">(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牋牋第一章 总  则

牋牋第二章 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

牋牋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

牋牋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

牋牋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BaoXian]

牋牋第六章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

牋牋第七章 保险[BaoXian]经办与监督

牋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牋牋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牋牋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关系,维护军人[JunRen]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牋牋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制度。

牋牋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BaoXian]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牋牋第三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制度应当体现军人[JunRen]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BaoXian]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牋牋国家根据社会保险[BaoXian]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制度。

牋牋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事业的发展,为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牋牋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BaoXian]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工作。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待遇支付等工作。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与社会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六条 军人[JunRen]依法参加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并享受相应的保险[BaoXian]待遇。

牋牋军人[JunRen]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和社会保险[BaoXian]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

牋牋第七条 军人[JunRen]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BaoXian]金标准,给付军人[JunRen]死亡保险[BaoXian]金。

牋牋第八条 军人[JunRen]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BaoXian]金标准,给付军人[JunRen]残疾保险[BaoXian]金。

牋牋第九条 军人[JunRen]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BaoXian]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牋燑strong>牭谑?酎/strong> 军人[JunRen]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待遇:

牋牋(一)故意犯罪的;

牋牋(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牋牋(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牋牋(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牋燑strong>牭谑?惶酎/strong>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牋牋第十二条 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BaoXian]费。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

牋牋第十三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补助。

牋牋第十四条 军人[JunRen]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缴费标准、军人[JunRen]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牋牋第十五条 军人[JunRen]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的,由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十六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JunRen]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军人[JunRen]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牋牋第十七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BaoXian]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BaoXian]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十八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BaoXian]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牋燑strong>牭谑?盘酎/strong>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

牋牋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牋牋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补助。

牋牋第二十一条 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JunRen]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牋牋第二十二条 军人[JunRen]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的,由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二十三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军人[JunRen]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牋牋第二十四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BaoXian]

牋牋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建立养老保险[BaoXian]、医疗保险[BaoXian]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参加保险[BaoXian],应当缴纳养老保险[BaoXian]费和医疗保险[BaoXian]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牋牋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BaoXian]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牋牋第二十六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BaoXian]的,由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二十七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JunRen]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BaoXian]、医疗保险[BaoXian]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军人[JunRen]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BaoXian]、医疗保险[BaoXian]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aoXian]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牋牋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BaoXian]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BaoXian]待遇。

牋牋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牋牋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BaoXian]缴费补助。

第六章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

牋牋第三十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包括军人[JunRen]伤亡保险[BaoXian]基金、军人[JunRen]退役养老保险[BaoXian]基金、军人[JunRen]退役医疗保险[BaoXian]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保险[BaoXian]基金。各项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按照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牋燑strong>牭谌??惶酎/strong>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牋牋第三十二条 军人[JunRen]应当缴纳的保险[BaoXian]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牋牋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BaoXian]费,由军人[JunRen]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牋牋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牋牋第三十四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牋牋第三十五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牋牋第三十六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牋牋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牋牋第三十七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第七章 保险[BaoXian]经办与监督

牋牋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经办管理制度。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金。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和社会保险[BaoXian]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牋牋第三十九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JunRen]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建立保险[BaoXian]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JunRen]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JunRen]配偶提供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和社会保险[BaoXian]咨询等相关服务。

牋牋第四十条 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统一建设。

牋牋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牋牋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牋牋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牋牋第四十三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JunRen]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牋牋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牋牋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牋牋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BaoXian]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BaoXian]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牋牋(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关系的;

牋牋(二)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BaoXian]费的;

牋牋(三)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金的;

牋牋(四)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档案资料的;

牋牋(五)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JunRen]的信息的;

牋牋(六)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的;

牋牋(七)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牋牋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牋牋第四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BaoXian]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牋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牋牋第四十九条 军人[JunRen]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BaoXian]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BaoXian]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BaoXian]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牋牋第五十条 本法关于军人[JunRen]保险[BaoXian]权益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险[BaoXian]基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牋燑strong>牭谖迨?惶酎/strong>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