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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信委1名处长受贿终审被加刑至15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6

  □晨报记者 罗剑华

  现年58岁,曾任上海市经信委产业管理处处长的徐绍敏,利用审核、发放、验收政府专项资金的大权,在任期内收受巨额贿赂,终因触犯三项罪名被判刑。然而,由于一审法院判决过轻,静安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并于上周博得市二中院的终审改判支撑。

  案情:家藏“灰金”近千万元

  徐绍敏,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委工作,2009年2月市信息委与市经委合并为市经信委,徐开端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检方指控,徐绍敏在任期间以“借款”、“顾问费”、“津贴”等名义,分离索取、收受五家公司贿赂共计96.5万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调查发现,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在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各项支出折合人民币高达1576万余元。同期,其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总值为598万余元。即使加上徐受贿所得的96.5万元,差额部分仍有882.1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绍敏入狱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

  二审:抗诉胜利改判15年

  依照现行法规:个人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就已经在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特殊宏大的,起刑点为5年;隐瞒境外存款罪,可最高判处入狱2年。静安检察院以为,即使斟酌数罪并罚和从轻情节,对徐绍敏的原审11年宣判仍然过轻。因此,公诉机关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经过庭审,市二中院以为,原审法院对徐绍敏三项罪名的涉案细节审理清晰,判罚定性精确,但在量刑方面的确过于“广大”。

  最终,市二中院终审对徐绍敏案作出改判,判其入狱15年。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