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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国国情网
2012-05-1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为增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来,依照国务院安排,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进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法,普遍征求了社会各界的看法,作了多次修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依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切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须要的农村地区,要采用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供给者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树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允许。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历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厉的要求。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六是明确法律义务。对违法使用车辆或供给校车服务、不实行安全管理义务等,分离规定了法律义务,包含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