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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办联合通知禁止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20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GongLu]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GongLu]。

  经国务院同意,五部委办于去年6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GongLu]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理公路[GongLu]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GongLu]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GongLu]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GongLu]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此,五部委办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GongLu]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包括在建或已批复可研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GongLu],下同)转为经营性公路[GongLu],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属性。

  据介绍,经营性公路[GongLu]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GongLu]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GongLu]收费权的收费公路[GongLu]。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GongLu]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GongLu]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GongLu]网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GongLu]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已将政府还贷公路[GongLu]转为经营性公路[GongLu]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收费公路[GongLu]专项清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组织实施,确保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属性归位。

  政府还贷公路[GongLu]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GongLu]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GongLu]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三是根据《收费公路[GongLu]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GongLu]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GongLu]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四是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经营性公路[GongLu]进行全面排查,涉及违规转让或变更政府还贷公路[GongLu]收费权属的,要按照收费公路[GongLu]专项清理工作及通知的相关要求,抓紧实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继续违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