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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治理存在三大问题 多数没有章程--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11

  ●各类高校应依法制订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敬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政府及其部门要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足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落实和扩展学校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高校治理存在三大问题

  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宏大影响,在大学内部管理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没有本质性的转变,行政职能泛化、行政级别分明,大学的学术操行得不到浮现。

  我国高等学校的治理现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存在极大的差距,其中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责权不明确,教代会监督权弱化

  《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范围,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校长与党委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

  另外,《高等教育法》第43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情势,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教代会对校党委决策权的监督,以及对高校行政权的监督都还存在问题。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学术权力不断萎缩

  加拿大学者许美德将“学校自治”和“学术自由”作为西方大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并指出其作为“历史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延续下来”,大学组织的意义首先应当是作为“专门化”和“学术性”组织,其次才是行政组织。

  但是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宏大影响,在大学内部管理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没有本质性的转变,行政职能泛化、行政级别分明,大学的学术操行得不到浮现。

  3、学校、院、系权责不对等

  目前,我国大学校、院、系的直线职能式组织构造,基本上属于行政系统和生产企业沿用的科层式管理体制。

  这种以“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管理体制,用来管理谋求研究创新和高学术水平的大学就显得很不适应,其结果往往和预期目的相差甚远。

  其弊病是十分显著的;一是校领导陷于具体、琐碎、沉重的行政管理事务中,难以集中精神斟酌涉及大学长远发展的重大事情。

  二是院系权力小、义务大,既违反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也不利于调动院系参与大学治理构造的积极性。

  三是纵向的信息传递渠道导致信息传递进程受阻、内容扭曲。

  四是过于强调等级秩序和层次,不利于调动宽大教职员工参与大学治理构造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平等、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不利于形成民主监督、权力制衡的机制。

  大学章程对大学治理至关重要

  在美国,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一般都有由大学权力机构(一般是学校的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订的大学章程。

  要理顺高校内部治理关系,就必需树立适应大学发展的组织管理制度。

  大学章程通过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的和战略,校内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构造、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等重要内容,答复包含现代大学治理等在内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供给可行的自治规范。

  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

  德国

  大学是由国家设立的间接执行国家任务的公法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为管理自己的事务制订规章。

  1737年成立的哥廷根大学的哲学院章程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伤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义务攸关的权利。”

  这是德国第一次在法律的意义上申明学术自由的原则,被看做是德国大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英国

  大学章程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内介入和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规定了社会有义务参与,在什么范围内和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大学治理,大学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中间取得平衡。

  大学章程规约的大学治理构造,主要包含社会参与的发展决策机制、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教授治学的学术自由机制、监督分别的财物安全机制、程序公正的人事管理机制等。

  美国

  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一般都有由大学权力机构(一般是学校的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而制订的大学章程。

  基本内容,一般都明确了大学的理念、办学主旨、办学目标或造就目的,规定了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行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校长的权利与责任、教师的聘请与管理、教学事务及教师的学术权力、学位的授予、学生事务、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项,尤其规定了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个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成员的选举与任用等大学决策的方法与程序,因而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章程

  在我国,一般以为现代大学治理的构架包含两个层面,即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前者是指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包含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普遍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后者是指学校内部关系,包含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就其核心而言,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制订大学章程,明确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使大学成为具有必定办学自主权的真正独立法人,独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民主管理。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干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大学章程应当通过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的和战略,校内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构造、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等重要内容,答复包含现代大学治理等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供给可行的自治规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完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增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订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由此可见,依法制订学校章程并严厉按照章程治理,既是法律对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

  换言之,没有章程,大学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不能设立大学。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精力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是法的治理模式、法的精力和法律条规在一所大学的进一步延长和具体化、个性化。

  然而,与此极不相称的是,我国1600余所公立高等学校中,至今仅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延边大学、南昌大学等不到30所高校制订了章程,绝大多数高校包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著名的高校都未制订章程;已制订了章程的,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订程序不合法、没有得到很好实行等问题。

  目前高等学校章程的缺失,不仅使得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完美,也使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没有真正落实。

  湛中乐(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新闻背景

  ●3月2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表现,教育部正在制订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制订方法”,最快会在今年出台。(新京报)

  ●复旦大学拟定大学章程“遭受集体缄默”,张扬学术的改革让很多年青的行政人员认为“前程暗淡”,“行政系统抵牾”。(中图网)

  ●南方科技大学将通过学校层面制订章程,通过深圳市政府制订《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方法》,以及深圳市人大制订《南方科技大学条例》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依法治校。(深圳特区报)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