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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四类人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1-02-09
四类人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2011-01-29 11:22:11来源: 时代 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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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从2012年起将整个 失效,从今年7月1日起头把两证替换成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其中强调四类人群必须办理《登记证》。中国国情 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当前,就业艰苦 对象产生 很大变更 ,已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张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就业艰苦 群体等,之前的“双证”(《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不能涵盖这些新出现的需要 扶持的艰苦 群体。同时“双证”还割裂了就业和失业的内在接洽 ,不能及时正确 地反响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 、就业失业的全历程 及相干 信息。 因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措施 》(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请求 在全省实行 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领域内将执行统一样式的《登记证》,过去应用 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应于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发放机构办理换发事宜。 在换证期间,已换发《登记证》的,以《登记证》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的,仍可应用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且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转变 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 《登记证》的发放领域是遵守本措施 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省人社厅强调4类人群须办理《登记证》,即被认定为就业帮助 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干 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规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 《登记证》申领措施 :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其他详情,居民可登录“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查阅,也可到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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