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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保监会就《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2011-02-09
编者按:2010年9月20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意见 的函>,全文如下:中国国情
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意见 的函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内直保市场的高速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再保险为保险公司的继续 经营、快速发展供给 稳固 的风险保障和承保才能 支撑 ,已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首要手法 。然而,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 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 ,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为规范国内再保险市场,增进 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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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范》结构 方面的完整 性和正确 性,是否存在结构 不合理、不正确 、不全面的处所 ,请提出具体的完善 方向和建议。
二、《管理规范》内容方面的完整 性和正确 性,具体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全面、遗漏的处所 ,是否存在不正确 甚至是差错 的处所 ,请对需要 修正 、完善 和调剂 的内容给出具体建议。
三、除以上提到的结构 和内容外,如有其它方面的建议也请同时供给 。
请你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前将相干 书面意见 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接洽 人的两个邮箱。
联 系 人:张 勇
接洽 电话:010-66286612
电子邮箱:reinsurance@circ.gov.cn
yongzh676@yahoo.com.cn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
1、总则
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 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诱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和谐 可继续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径。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 将必然时代 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径。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 ,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径。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根本断定 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管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法子 。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根本断定 再保险分出人自傲 责任 和再保险接管人分保责任 的再保险法子 。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管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管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管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管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仁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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