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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骗购保障房拟按诈骗罪论处最高罚20万--中国国情网
2011-04-21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曲广宁)骗购保障性住房仅罚5000元、三年不得申请的尺度即将转变,深圳拟大幅进步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违法成本。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获悉,深圳仅实行了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欺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目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犯法成本低导致作假者认为没什么”

  自《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去年7月实行以来,裸露出诸多问题。其“九查九核”制度虽审查严厉,但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宏大价格差别带来的巨额获利空间面前,仍有不少市民以隐瞒资产、收入等多种方法申请保障性住房,裸露出“开宝马车住保障房”等多起违规案例。此前,深圳刚刚行政处分24名保障性住房申请违规者,其中隐瞒资产最高达300余万元。

  与宏大利益相对的则是保障性住房骗购的违法成本极低,之前的做法仅处五千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撤消其轮候资历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方面是经济实用房3年后可获利近百万元,一方面被查出来无非是罚5000元,以及必定年限内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犯法成本很低,导致部分人认为申请保障房时作假没什么。”市住房研究会秘书长陈蔼贫曾建议,要像惩治醉驾一样力惩作假者。

  骗购将按欺骗罪予以严惩

  而依照《草案》,深圳将把违法行为的主体区分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违法行为的情势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将违法行为按阶段区分为受理申请阶段和已获取住房保障阶段,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情势和阶段,分离规定不同的处分尺度。这种修改将使立法所规定的处分轻重与违法行为的伤害性相适应,从而使处分的设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纵观《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成为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从4个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如果是申请胜利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二是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伸至毕生;三是加大对出具虚伪证明资料的处分力度;四是对违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为(包含无理由持续6月未居住、转租、转让保障房等)的处分从2万元进步到5万元。

  同时,《草案》增长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义务的规定。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现,骗购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欺骗罪的构成要件,按欺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此外,《草案》还增长了对捏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分和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束缚机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