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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未完成保障房任务问责党政领导--中国国情网
2011-09-08

  本网讯 (记者练情情)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的义务考核方法》。《方法》规定,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的任务的将问责有关党政干部。

  根据《方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义务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义务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义务人。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形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况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义务人:(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二)目的义务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问责:(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的任务的;(二)因工作渎职或滥用职权、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违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禁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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