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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金融外包要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01

  从我国金融企业现阶段的实践情形来看,很多企业外包业务又受制于交易成本过大、风险无法合理掌握

  文‖林旷达

  如何对待商业银行业务外包这一新兴产业并加以正确应用,是当前深刻推动金融业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应对国际竞争的一项重要利器。

  然而,业务外包虽说是下降成本、加强应变才能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但如果使用不当,也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走向衰败的一招险棋。应对之策,症结是树立健全风险掌握机制,强化法制建设。

  有关银行业务外包的意涵,现已被国际金融威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界定为“将部分在连续经营的基础上,本应由自己从事的业务,利用第三方(既可以是被监管者集团内部的附属子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外的公司)来完成”。简言之,就是银行将一部分特定的内部业务转发发包给外部专业机构服务商,以便将资源集中于晋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战略行为,这也是其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一个进程。

  近年来,金融外包业务随同银行业务电子化出现飞速发展之势。据有关统计,在发达国家的外包业务排名中,金融外包已经跃升至仅次于制造业而居第二位。

  业务外包优势尽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实践表明,无论从规模经济、竞争优势、交易成本、核心竞争力、企业再造、价值链等方面,业务外包均给企业带来了实际利益。而商业银行借助承包商专门化的知识和经验,其经营管理效益更为显著。

  一是下降运营成本。目前国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一家支行通常拥有近百员工,每人都有特定的岗位,但整体上人力资源利用率较低;而对中小银行来说,一家支行只有数十名员工,不得不一人身兼多职或是放弃一些业务,推行业务外包可使两者皆大欢乐:大银行通过业务整合,下降了人力运营成本;中小银行则解脱了人手不足的窘迫。

  二是进步技术水平。如今,银行要靠自身开发使用顶级技术,其代价是极其昂扬的。比如组建信用卡中心,不但一次性投入难以达到规模效益,而且还须要造就专业技术人才。此项业务外包给专业技术公司,就能使银行一举而拥有自身无法研发的IT服务,并使相干范畴金融业务保持最新的发展水平。

  三是进步工作效力。国有商业银行人的力资源广泛存在着管理部门不健全、人员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办事效力广泛不高,引入外包业务对银行人员的进出流动显然是一大突破,有利于现行人事机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

  风险隐患不可小觑

  目前金融外包在国际上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经营模式,但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则还是较新的业务范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一项研究表明,金融外包涉及战略、荣誉、合规、操作、退出策略、交易对手违约、国家、合同、进入、集中和系统性等诸多风险,这在我国都还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业务外包更要特殊认清并注意规避掌握风险。

  概括而言,金融外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进步效力的不肯定性。业务外包实质上是为了解决企业因人员不足而基于机遇成本考量的一种选择。而现实情形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作为“国企病”的效力低下,有关调查表明,四大银行的支行一级员工数竟是中信银行(601998,股吧)等一类中小银行的10倍之多。因此,当许多本该由银行正式职工完成的工作,借由各种优势理论外包出去之后,可能会使现行在编人员的岗位工作更为安闲。而因业务外包所产生的“同岗不同酬”现象,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使其部分员工失去敬业精力。

  (二)企业管理风险。商业银行推出业务外包,无疑会接收必定数量的劳务派遣或承包商的工作人员,从而导致管理模式和操作规程的转变,比如承包商工作人员的“双重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素质问题和人员流动性,以及可能涌现的承包商寻租行为和员工利用外包合同攫取非法收入等问题都会相应增长银行的管理风险。

  (三)秘密外泄风险。金融业务外包进程中,银行方势必会将部分材料提供应承包商,容易造成企业秘密的外泄。相干合同中虽有保密协定条款,但目前尚无相干法律的给予保障和制约。

  (四)业务失控风险。某项业务实施外包后,商业银行会对承包商产生某种依附,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丧失这部分业务的执行才能,一旦双方关系发生变故,银行付出的成本将是极昂扬的。美国次贷危机中倒闭的中小银行,就或多或少存在着外包后失去掌握力的问题。

  (五)对外信用风险。银行与承包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当前国内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干法律缺失的情形下,并没有完美的准入机制与审核机制,这是业务外包的最大信用风险。

  树立健全法制机制

  基于核心竞争理论,商业银行应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来完成,但从我国金融企业现阶段的实践情形来看,很多企业外包业务又受制于交易成本过大、风险无法合理掌握。面对金融外包发展这把双刃剑,有必要在积极创新推动的实践中,树立起强而有力的风险掌握机制,并应尽快完美相干法律制度,规范外部市场环境。

  (一)追求下降风险系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可否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经验,国内寻找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不动产成本等较低的二、三线城市树立分支机构,树立集团内部的金融后台业务中心,将“业务外包”给集团子公司,不但可以避免外包时的信息甄别以及秘密外泄的风险,而且下降了相应的违约风险。

  对于规模较大的业务,银行并不必定要将其全体外包,可否酌情加以拆分,一部分外包,一部分内部通过人力资源整合、设立事业部来承担,从而晋升整体运转效力,又减少了业务失控、银行核心竞争力减弱的风险。

  与此用时,银行也可整合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参与业务外包市场。有的可以树立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有的可以和其他专业公司组织联合服务机构,承接外包业务。

  (二) 树立外包机制和操作规范。商业银行应树立完美业务外包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法、权限、程序、义务以及相干掌握措施。特殊要通过审计等手腕,增强对分公司重大业务的外包管理力度。

  银行要从战略的高度审视选择包商,使其同长远发展有兼容性,并引入竞争机制优选优用,同时树立严厉的监督制度,避免舞弊行为。

  金融外包也可引入保证金制度,减少实行合同的义务风险。承包商签合同前提交的必定数额保证金,可以存入特定账户,也可购置银行特定的或双方商定的理财产品,待履约后再拿回本利。

  现阶段的国内业务外包市场缺少规范的准入体系,难免鱼龙混淆,对此不妨引进信用评级制度,以淘汰资质不合格的承包商,也可使金融外包优选时有据可依,做到公正竞争。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法律健全可以保证全部外包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业务外包已作为独立问题进行立法。国内也要加快法规法制建设的步伐,明确规定外包范围、合同的规范(或有要式合同)、外包商准入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承包商的权利责任、涌现纠纷时的调解和仲裁制度。目前首先要对对现行相干法律法规中涉及业务外包的内容进行充实细化,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在业务外包中的职责,明确各部门的权责,促进业务外包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