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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绿色通道”--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01

  开设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必定要做到企业自我规范、外部监管到位、交易平台合规操作相配套

  沈立群

  创业投资具有风险投资的性质,所以,我们既要积极勉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称:国有创投企业)加大对中小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也要进一步完美国有创投企业投资的退出机制。

  限定“三特”的实用范围

  国有创投企业是指国有控股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其对外的股权投资,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在现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框架下,如果要体现政策规定的有效性,开设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首先要明确限定实用范围。

  一是明确特定主体。国有创投企业的设立,应该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存续经营期内,还要接收年度检查。特定主体即为依法实行登记、备案手续并通过年度检查的国有创投企业。

  二是限定特指行为。国有创投企业的投资方向应该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干的产业,投资目的也应该是高新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特指行为即为国有创投企业对上述产业及创业企业投资并适时转让股权、实行退出投资的行为。

  三是实用特殊规定。国有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该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定,在投资协定中,可以对股权退出的转让方法、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一项或若干项进行事先商定。特殊规定即为国有创投企业依照投资协定事先商定转让所持股权的政策规定。

  增强监管 合规操作

  开设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必定要做到企业自我规范、外部监管到位、交易平台合规操作相配套。

  国有创投企业要强化自我规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树立投资项目专项档案,增强企业风险管控。国有创投企业进行投资运作,既是预期收益的享有主体,也是投资风险的承担主体。每个项目标投资时点,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定。在投资协定中事前商定股权转让事项的,国有创投企业决定后,应该报出资监管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行。

  出资监管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应该职责到位,增强对国有创投企业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投资决策、股权转让的监管。出资监管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要进步审核效力,从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角度,重点对投资项目涉及的股权转让方法、转让价格及价款收取等商定事项进行严厉审核。审核通过的,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产权交易机构供给合规操作的服务通道。交易平台对国有创投企业退出投资、转让股权,符合事前商定并实行向出资监管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应该在审查相干资料齐全性和合规性的基础上,依照审批协定转让的程序办理。

  国有创投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创业投资的通例,往往也带有对赌博弈的性质。因此,从权利责任平等关系的角度来考量,依据投资协定的商定处置投资和退出相干事项,完整符合协商一致的契约原则。只要国有创投企业运作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或国资监管部门监管到位,产权交易机构合规操作,开设“绿色通道”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