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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道交法修改扩权须纳入民意--中国国情网
2011-04-22

  当我们迎来汽车时期,社会上飙车、酒驾酿成的惨剧此起彼伏,人们对违法驾驶几乎到了“怨声载道”的田地。由此看来,道交法加大处分的修法宗旨,有着深入的民意基础。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与原法相比,草案显著加重了对酒驾、醉驾、捏造变造牌照等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直接动因是与即将于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连接。在壮大民意影响下,刑法已将醉驾行为入罪,为此,道交法原有对醉驾设定的行政拘留处分便需作出修改,草案因之改为“吊销灵活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灵活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义务”,从而体现出立法之间的调和配套。

  与刑法的连接还体现在对违法驾驶行为的处分升格上,因为从国家处分体系看,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须要形成一个层次连接紧密、中间没有缺漏的完全链条。当刑法介入违法驾驶的处分后,原有的行政处分便显得相对较轻。因此,为了弥合行政处分与刑罚之间过大的落差,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加大了行政处分力度。

  不难看出,从刑法修正到道交法修改,立法者期望通过扩展国家处分权来实现对交通秩序的治理。从网络舆情看,这样的立法旨意显然逢迎了网民的诉求,不少网民甚至愿望立法之剑能够擎得更高、磨得更锐利,这凸显出部分民意对“重典治乱”的心理需求。尤其是当我们迎来汽车时期,社会上飙车、酒驾酿成的惨剧此起彼伏,人们对违法驾驶几乎到了“怨声载道”的田地。由此看来,道交法加大处分的修法宗旨,有着深入的民意基础。

  但是从法治理性剖析,对于立法晋升公权特殊是处分权的做法,我们须要保持足够的小心和郑重。作为一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再配置,道交法如此大面积扩大行政处分权,虽是出于“治乱”的现实须要,但在全部行政系统尚未确立必要的自制伦理的情形下,也容易带来公权膨胀的危险。出于这样的谨严,即便是正当性的扩权修法,也须要纳入民意商议的程序平台。

  例如,对于何谓酒驾、醉驾,刑法修正案并未明确,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也未涉及。依照以往的通例,这样的具体尺度可能仍旧留给公安机关自行界定。问题是,法律尺度的背后,实际上连累着行政处分权和国家刑罚权的介入标准,进而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克减乃至被剥夺。同时,生活中涌现吃豆腐乳、喝醪糟、服藿香正气水等也会检测出酒驾的情形,也向现行检测尺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合理肯定酒驾和醉驾尺度,显然不能由主管部门单方说了算,而必需纳入民主修法的统一部署当中。

  更重要的是,当整部法律的修改确立了行政扩权的思路,必定会减损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如此对于不利者的看法,哪怕是少数派,亦需给予充足的尊敬,如此才干使修法程序更加正当,权力配置更加正义。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