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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局曝光汽车销售服务业七大霸王条款--中国国情网
2011-05-12

  10日,省工商局向本报通报了济宁市工商局排查出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七大“霸王条款”,并称这是全省乃至全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广泛存在的七大“通病”。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和消费者签署的“试乘试驾协定书”中,对试乘试驾进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规定[GuiDing]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和消费者签署的购车协定中,规定[GuiDing]消费者应预付购车款。但卖方(即汽车销售商[XiaoShouShang])常会以单方不平等规定[GuiDing]加重消费者的违约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GuiDing],合同签署后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调整价格,顾客必需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新价格执行,以此转嫁风险,免除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GuiDing]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或非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的,销售商[XiaoShouShang]不承担义务。

  有些汽车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销售时还单方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理权,如购车人购得车辆后不能将车辆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展现和销售。

  销售商[XiaoShouShang]通常会在合同中商定,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和方法,按照厂家的《颐养手册》执行,保修期内对新车涌现的质量问题,规定[GuiDing]只修不赔。

  汽车商家及厂家单方规定[GuiDing],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颐养及检修,是获得质量保修服务的先决条件,否则如消费者不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颐养、检修,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李岩侠 朱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