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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曝光汽车业七大霸王条款--中国国情网
2011-05-12

  10日,山东省工商局通报了济宁市工商局排查出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七大“霸王条款”,并称这是全省乃至全国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广泛存在的七大“通病”。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和消费者签署的“试乘试驾协定书”中,对试乘试驾进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规定[GuiDing]由试乘试驾者独自承担一切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和消费者签署的购车协定中,规定[GuiDing]消费者应预付购车款。但卖方(即汽车销售商[XiaoShouShang])常会以单方不平等规定[GuiDing]加重消费者的违约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GuiDing],合同签署后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调整价格,顾客必需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新价格执行,以此转嫁风险,免除义务。

  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GuiDing]因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或非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向购车人按时交付车辆的,销售商[XiaoShouShang]不承担义务。

  有些汽车销售商[XiaoShouShang]在销售时还单方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理权,如购车人购得车辆后不能将车辆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展现和销售。

  销售商[XiaoShouShang]通常会在合同中商定,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和方法,按照厂家的《颐养手册》执行,保修期内对新车涌现的质量问题,规定[GuiDing]只修不赔。

  汽车商家及厂家单方规定[GuiDing],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颐养及检修,是获得质量保修服务的先决条件,否则如消费者不去指定的维修站进行颐养、检修,将失去汽车保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