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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扩大车船税免征范围:将对新能源车免征--中国国情网
2011-06-16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CheChuan]税法实行条例(征求[ZhengQiu]看法稿)》,征求[ZhengQiu]社会各界看法。根据征求[ZhengQiu]看法稿,我国拟扩展免征[MianZheng]范围,对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杂动力汽车免征[MianZheng]车船[CheChuan]税,并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车船[CheChuan],也免征[MianZheng]车船[CheChuan]税。

  征求[ZhengQiu]看法稿称,通过后的车船[CheChuan]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港澳台车船[CheChuan]不征税

  征求[ZhengQiu]看法稿规定,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军队专用的车船[CheChuan],警用车船[CheChuan],按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该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CheChuan]免征[MianZheng]车船[CheChuan]税。

  此外,对于中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CheChuan],亦不征收车船[CheChuan]税。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杂动力汽车免征[MianZheng]车船[CheChuan]税,其他混杂动力汽车依照同类车辆实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CheChuan],自车船[CheChuan]税法实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MianZheng]车船[CheChuan]税。

  欠缴税款收滞纳金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CheChuan]税时,应该在灵活车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在应该购置交通事故义务强迫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置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CheChuan]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不能供给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谢绝扣缴责任人代收代缴车船[CheChuan]税的纳税人,扣缴责任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记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置。

  >>税款计算办法

  车船[CheChuan]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提交看法方法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ZhengQiu]看法稿有修改看法,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法提出看法。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看法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ZhengQiu]看法稿提出看法。

  信函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CheChuan]税法实行条例征求[ZhengQiu]看法”字样。

  电子邮件发送至:ccs@chinalaw.gov.cn。(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