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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要有“名”有“实”--中国国情
2011-05-04

  5月1日起,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室内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禁止吸烟[XiYan]”等新规正式生效。然而记者探访发现,虽然各大商场、书店、影院等休闲娱乐场所内基本看不到吸烟[XiYan]者,但餐馆、网吧却成为吸烟[XiYan]重灾区,依旧烟雾弥漫。(太原晚报5月3日)

  千呼万唤的禁烟新规终于出台并付诸实施,这对被动接受 “二手烟”、“三手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餐馆、网吧、KTV等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仍是吸烟[XiYan]重灾区,这说明,新规再好,如果缺乏执行力,仍不免是一纸空文。

  说起来,我国的禁烟新规来之颇为不易,呼吁了许多年,讨论了许多年,此次终于尘埃落定。尽管是以管理条例的方式下达,但具有国定性和强制性。所谓令行禁止,管理条例的严肃性不容侵犯,但现实却不容乐观。有关这一点,从新规的表述中也可见一斑:《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经营者[JingYingZhe]应当开展吸烟[XiYan]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XiYan]者进行劝阻。这一规定把禁烟的执行权力落到了经营者[JingYingZhe]身上,粗看可行,但实际上没有一个经营者[JingYingZhe]会真这么做,视顾客为上帝的经营者[JingYingZhe]不会轻易得罪顾客,一个顾客就是一条财路,谁舍得轻易断掉。

  禁烟是一项好政策,它遵循公益法则,保护全体人民的健康,理应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如果政策徒有其名,就失去了意义。具体到执行上,禁烟需要执行主体,而不是委托本没有执法权的经营者[JingYingZhe]。某种程度上说,公共场所[GongGongChangSuo]的经营者[JingYingZhe]也是受管制对象,当他们容留、纵容或包庇顾客吸烟[XiYan]时,他们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白建军 作者为我市企业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