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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计生委称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解读错误--中国国情
2012-05-12

  中新网福州9月15日电 (龙敏) 针对《福建计生处罚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一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15日在官方网站登出文章称:该文存在错误解读,“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混淆了行政处罚与征收[ZhengShou]社会[SheHui]抚养费两个概念;对违反规定生育的行为征收[ZhengShou]社会[SheHui]抚养费,适用的是《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管理办法》,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ZhengShou]的问题。

  据介绍,随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14日,《台海网》刊登了题为《福建计生处罚新政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文章,并被多家报纸及网站转载,引起了较大反响。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15日称,《办法》是一部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中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文件。该《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SheHui]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行政处罚和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应予考虑的从重、从轻、不予征收[ZhengShou]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乱用,力求行政处罚和征收[ZhengShou]社会[SheHui]抚养费这两种行为的公开合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解释,《办法》规范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征收[ZhengShou]社会[SheHui]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不受有关“时效”的限制;《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不适用于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行为。只要当事人出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社会[SheHui]抚养费的征收[ZhengShou]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生育的行为征收[ZhengShou]社会[SheHui]抚养费,适用的是《社会[SheHui]抚养费征收[ZhengShou]管理办法》,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ZhengShou]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