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中国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中国国情手册
2011-10-08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QiYe]破产[PoChan]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QiYe]破产[PoChan]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企业[QiYe]破产[PoChan]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QiYe]、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QiYe]破产[PoChan]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PoChan]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QiYe]破产[PoChan]法的贯彻实施。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PoChan]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QiYe]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QiYe]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QiYe]破产[PoChan]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PoChan]案件的受理,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ZhaiWu]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ZhaiWu]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PoChan]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ZhaiWu];(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ZhaiWu]人的债务[ZhaiWu]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ZhaiWu]人不具备破产[PoChan]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ZhaiWu]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ZhaiWu]:(一)债权债务[ZhaiWu]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ZhaiWu]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ZhaiWu]人未完全清偿债务[ZhaiWu]。债务[ZhaiWu]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ZhaiWu]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ZhaiWu],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ZhaiWu]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