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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之争:改革还是改良?--中国国情
2011-05-10

  本报记者 李雨谦

  个人所得税到底应当怎么改?是推倒重来还是修修补补?是彻底从制度上改革还是走逐步改进的道路?

  “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的个人所得税制,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一语惊人,直接推翻了此前针对个税的争议焦点。

  此前,公众对于个税的争辩一直局限在个税起征点上,而李稻葵的言论直指个税制度本身。

  他以为,“按社会政治成本算,个税是最昂贵的税收。”对其局部的修修补补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糟蹋了名贵的公共政策讨论资源,使得一些更为重大的问题(如土地财政、资源税费)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分类、分率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分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实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实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此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只针对工资性收入作了“统筹公正”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所谓的“其他所得”则采取了“更具效力、没有公正”的统一税制。有专家称,此一点现行个税制度被称为“工资税”还是比较适当的,这与“个人所得税”的定义相差甚远。

  中国的这种超额累进税率脱胎于美国,但美国事对家庭包含工资和股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所得进行超额累进征税,而中国仅限于工资性收入所得。

  根据李稻葵的观点,中国当前税收体制设计应当统一斟酌居民所有的收入?包含工资所得、资本分红等 合并纳税,同时要斟酌百姓的家庭负担。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同李稻葵的这个观点。他说,“绝大多数个人或家庭都是多元收入,靠工资发大财的不多。打个比喻,一个人炒股票,股息所得是20%的税收,在中国目前按新的税法规定,月收入超过9000以上,那税就是25%,已经超过了股息所得,这本身就不太公正,因为劳动所得应当是低税的,资本所得应当是高税的,全世界都是这样。”

  但是如果完整依照美国模式,统一家庭或个人所有收入所得,进行超额累进征税,这样的税收成本无疑会相当宏大,而且中国尚处于发展转型阶段,当前中国的社会基础并不支撑西方法的高税额、高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

  为解决这一问题,李稻葵又在借鉴俄罗斯税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平税制。

  他以为,大幅度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用一个比较平、比较低的税率对百姓征税。“国际经验表明,平税制度将促进纳税人的积极纳税,简化监管成本,最终可能带来政府税收收入的进步。”

  李稻葵表现,个人所得税改革胜利的例子很多,俄罗斯、新加坡、爱尔兰和中国香港都施行了非常简略的平税制度,它们的最高税率在15%左右甚至更低。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以为,平税制是有长处的,特殊像俄罗斯这种转轨进程中的国家,大众好接收,税收收入比较有保障,征管成本比较低。但是也有显著的缺点,再分配优化的机制是很重要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走到一个单一税率,实际上就基本放弃了抽肥补瘦的再分配机制,这是它最致命的弱点。

  复旦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孙立坚也是比较赞同现行进步个税起征点的做法。他以为,目前进步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低收入和欠发达地区家庭的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气;但是,不能因个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小而低估改革的长期影响,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社会公正。

  也有学者称,进步起征点的个税改革当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但减税总比不减好。它不是树立在理想化完善税制上的最优选择,却是基于现实斟酌的有缺点税制上的次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