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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湖轮胎在哈全面禁售 范围不仅限“天津造”--中国国情
2011-04-03

  连日来,哈市工商部门接到的有关锦湖轮胎的投诉与日攀升,然而,被许多人所等待的“召回细则”却迟迟没有下文。今日,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再次发出行政建议:在召回细则出台前,全面制止销售锦湖轮胎,全面制止销售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

  禁售范围 不仅“天津造”

  今天,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针对锦湖轮胎的问题,再次向各轮胎经营企业、汽车销售、维修、售后服务企业发出行政建议。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德量法》的规定,鉴于锦湖问题轮胎召回迟迟没有下文和针对锦湖南京、长春轮胎的投诉情形,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性命财产安全,建议在国家有关部门和锦湖方面召回细则出台前,全面制止销售锦湖轮胎,全面制止销售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各汽车销售企业如销售整车,必需依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为消费者改换轮胎。因销售锦湖轮胎或配装锦湖轮胎的整车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必需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王绪坤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点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该及时采用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伤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义务。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点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伤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相应的处分性赔偿。

  车主索赔

  不得推诿

  王绪坤表现,连日来,也有消费者反应4S店以及锦湖方面存在踢皮球的现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干规定,已经把4S店以及锦湖厂家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恳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恳求赔偿。产品缺点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点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也意味着锦湖厂家和4S店,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记者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