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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醉驾入刑无需主观评价--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28

  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JiaShi]罪公诉的醉驾司机刘某[LiuMou]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检察官表现,醉驾人饮酒超标的行为本身[BenShen]已不具备“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实用的条件。

  5月2日清晨,刘某[LiuMou]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JiaShi]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承办检察官张治表现,刘某[LiuMou]具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JiaShi]灵活车”的行为,应提起公诉。

  刘某[LiuMou]没有任何拒法抗法行为,也未发生任何撞车、撞人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的情况呢?检察官以为,饮酒超标本身[BenShen]不属于“情节[QingJie]明显轻微”。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言论引发普遍关注。西城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则提出,“80mg/100m1的醉驾尺度本身[BenShen]已是客观尺度,该客观尺度已无需再被主观评价。”国家尺度委在发布酒驾尺度时确认该醉驾临界值,动身点是该临界值以上的驾车人驾车时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本报通信员 吴新华 陆叶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