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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2011-0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措施 》制定 本细则。中国国情
第二条 本细则实用 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嘉奖 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节俭 资源、保护环境,推动 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 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钻研 开发和推广利用 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 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孕,符合天气地区 特点 的先进实用 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纳 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 的实行 效果 。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 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 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选 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根本 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 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根本 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纳 合适 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程度 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首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 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首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孕,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阐明 、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请求 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阐明 。对照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 的根本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和保护、节材与材料 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 的实行 情况 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阐明 。
3、相干 证明材料 ,如:设计文件、图纸、历程 把持 材料 、运行报告及相干 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产生 重大的技术变化 ,还应提交相干 变化 材料 ,包孕设计阐明 、图纸、计算书、设计变化 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 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 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 的项目签订 推选 意见 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材料 进行情势 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审查申报材料 ,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断定 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 具体情况 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 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 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请求 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 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 功效 及运行情况 。凡核查小组请求 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材料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 或回绝 ;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标 评价意见 。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 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该当 逃避 ;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材料 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颁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情势 提出异议,并供给 必要的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标 创新性、先进性、实用 性,以及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 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领域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和谐 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 意见 。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图 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谐 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帖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颁布 。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缔 申报或获奖资格 。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 参加 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 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 秉公办事,廉正 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 教导 直至取缔 评审或核查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缔 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 ,并将违纪行径通知本人所在单位。